● 何谓“老年人优待”
《意见》指出,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工作方针,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发挥政府政策制定、督查检查、示范引领作用,在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为全市老年人提供优待,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不断提升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
● 主要目标和优待对象
《意见》明确了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主要目标:2015年,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各项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2020年,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
优待的基本对象为本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待照顾。外地来宜老年人持有效证件可享受除涉及本市财政与集体资金,物权分配方面以外的各项优待服务。
● 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意见》明确了老年人在政务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的具体措施。
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自然增长机制,在现行高龄津贴标准(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础上,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高龄津贴标准。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入住。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院,并对困难老年人提供费用优惠。
推进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城乡社区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享受低保的对象,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优抚对象,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补贴50元,向社会力量购买家庭保洁、配送餐饮、医疗陪护等三项基本养老服务,并以居家养老服务卡的形式定人、定项、定额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