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2)

国家政策2018-08-30李一老师

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维护、修缮住房的费用;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提取额度由各地管委会按照当地物业费水平综合确定;

(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六)符合第二章第五条(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各地管委会确定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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