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离休、退休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中有关“维护、修缮自住住房”的确定,由各地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九条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额度为: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