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解读(3)

国家政策2018-06-30李一老师

(二)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房地产评估公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土地及构筑物、附属物、装修等进行价值评估,并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奖励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给予20000元奖励,奖励金额在搬离后一次性兑付。对在统一评估期限内不配合评估的不予奖励。

3.搬迁费

搬迁费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偿,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的补偿。

三、保障措施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我旗住房保障条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房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一楼住宅的金额。

(三)改造区内被征收户为重大疾病患者、孤寡老人等特困难人群的,在征收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和合理照顾。

四、其他

(一)产权认定

对于改造区内无产权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予以认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产权房屋,可按有产权房屋对待;无产权非历史原因造成的不予产权调换,由评估公司按无产权房屋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空地补偿

地上无建筑物的空地按基准地价给予补偿,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按基准地价上浮20%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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