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解读

国家政策2018-06-30李一老师

桃源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征地拆迁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征拆项目工作组,负责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调度、考核等工作。

县政府成立或者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承办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城管执法局、

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农村经

营服务站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征拆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安置。

重建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入住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建的公寓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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