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老旧单元楼产权调换步梯楼,按同层1:1.1的比例调换,多层老旧单元楼调换电梯楼,按同楼层1:1.2的比例调换,调换楼层调整系数按平房楼层调整系数计算。
(2)住宅与商业产权调换
住宅调换商业的,按各自评估价格进行置换。
(3)商业产权调换
“两证”载明均为商业用途的平房和楼房等平米等楼层置换,按照评估价格互找结构、区位及迎街宽度等差价。
(4)车库置换
平房置换车库按照各自的评估价格进行置换。
2.其他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修等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产权调换安置房屋8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金。
3.差价结算
原平房建筑面积大于产权置换后楼房面积的,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的单价乘以置换后剩余面积给予现金补偿。原建筑面积小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按照楼房评估价结算。去库存按照控制价以内结算。
4.奖励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给予20000元奖励,奖励金额在搬离后一次性兑付。对在统一评估期限内不配合评估的不予奖励。
5.搬迁费
搬迁费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偿,需及时拆除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偿。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评估价格计算给予补偿。
6.临时过渡安置费
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非住宅用房分地段按月进行补偿,一级地段3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2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15元/平方米,四级地段10元/平方米。产权置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30个月。回迁期超过24个月的部分过渡费按原合同约定的2倍进行补偿,超过30个月仍不能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人按回迁安置楼盘的评估价给被征收人补偿。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支付临时过渡费。
7.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