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发改、财政、农业、国土、环保、林业、价格、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镇政府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国土、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依法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