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屋征收工作管理
第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房屋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住建部门组织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地点;
(二)公共利益类别;
(三)征收范围(征收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房屋面积、性质与户数;
(五)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对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
(七)安置房源筹措计划。
第九条 县(区)住建部门须在每年6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有调整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者相关材料;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材料;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材料;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市住建部门建立安顺市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抓好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工作。
第十一条完善房屋征收项目前期摸底调查制度。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须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户籍、人口、安置意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摸底调查结果存档备查,并及时录入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
(二)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摸底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摸底调查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配备精准的测绘设备,确保摸底调查测绘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市住建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市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考核制度,征收从业人员职业规范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存入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足额支付。对于已明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质量安全标准,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无产权纠纷。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补助等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市住建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总体平衡。
第十六条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对无理索要高额补偿、拒不按时搬迁、侵害其他已搬迁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房屋征收秩序和安置住房建设进度的,县(区)人民政府在严格履行房屋征收程序的前提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及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