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漳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3)

国家政策2018-08-02王新老师

第四条 拆除营业性店面,被拆人应提供该店面有效的工商证明、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局(所)验证。

对未经批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的,不予安置营业用房。

偿还营业性用房等面积安置部分分两种情况进行补偿。

(一)属于下列路段每平方米按房屋结构土木1600元,砖混1550元,框架1500元计算补差:

1、新华西路的圆圈至中山公园路段;

2、延安南北路;

3、胜利东西路;

4、新华南北路(大桥头至三连冠);

5、香港路;

6、台湾路;

7、北京路(南昌路至台湾路);

8、南昌路;

9、元光路;

10、新华东;

11、新浦路;

12、江滨路;

13、马灶路。

(二)其余路段每平方米按房屋结构:土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计算补差。

偿还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五条 货币安置是指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将被拆迁房屋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方式。

1、货币安置款的计算公式:

货币安置款=商品房平均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75%-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差价款。

2、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货币安置

(1)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3、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应将部分货币安置款付给被拆迁人,余款待腾房搬迁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异地安置(即由城市区位好的地段向区位差的地段迁移安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为四类标准,异地安置增加面积,以拆迁房屋原面积为基数,由高类区位向城市规划外迁移的,随离开市中心区方向,每增远1公里递增5%,最多超过30%;同区位迁移的不增加安置面积。

第七条 拆迁出租的住宅房屋,在租赁合同内或合同中未约定遇拆迁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继续保持原有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有约定遇拆迁不保持原有租赁关系的除外)。

1、解除租赁关系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须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旧房建筑面积缴交120元/平方米支持承租人购买安置房费,该费由所有权人交给拆迁单位;承租人自找住房的,该费由所有权人交给承租人自行处置。承租人购买安置房时,由拆迁人按照商品房售价的80%优惠给予支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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