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4)

国家政策2018-07-19王华老师


  9.分户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分户的,原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可以分户,分户后不允许再进行合户。分户后每户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并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若房屋面积不足90平方米,但由于家庭人口多(同一户口内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一户居住不下的,可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特殊情况认定后,再予以分户,分户后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不享受经济适用房价格,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


  10.安置户型


  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可在60平方米以下面积中抽取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小于60平方米的,可在等于或大于60平方米,且小于70平方米组别中抽取安置用房,以此类推。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家庭人口多(同一户口内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就近上靠一档户型安置,居住不下的,可携带相关证明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根据居民实际情况可再上靠一档户型。


  11.低楼层照顾政策


  对同一户口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可优先照顾安置一户低楼层。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受此项照顾。


(1)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下肢残疾和视力残疾)残疾证的居民;
(2)70周岁以上老人(以房屋验收时间为准);
(3)因疾病导致无法正常行动的居民(以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病例为准)。


  12.下列情形不予补偿安置


(1)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
  (2)仓库、厂房;
  (3)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房屋;
  (4)我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及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一、二期已补偿安置的,又在原地违法重建的房屋;
  (5)除可居住房屋以外,其它附属物不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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