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5)

国家政策2018-07-19才子老师


  13.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协商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资质应为本市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省内二级以上(含二级)。


  14.残值房拆除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以招标方式确定拆除单位,对残值房进行拆除。


  15.产权证灭籍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灭籍工作。


  16.土地收储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搬迁后腾空土地移交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收储,暂时达不到收储标准的,由各区级政府进行监管。


  六、法律责任


  (一)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对分户估价报告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在改造补偿安置过程中,如有无理取闹、侮辱、胁迫、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改造补偿安置过程中,如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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