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12个月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
(2)经营24个月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
(3)经营36个月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
(4)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无照可居住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评估作价后,根据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但实际正在经营中的,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现场公示七天,并附营业照片,评估作价按实际经营期限上浮标准的一半结算。
5.特殊群体补助
(1)对持有特困证、低保证、省(部)级劳模证的居民,或持有建国前军人证、抗美援朝军人证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2)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人;二级3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四级及以下的1000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6.临时安置补助费
市沉治办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过渡期为自搬迁之日起至回迁通知的次月止,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市沉治办应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的,按新安置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无照可居住房屋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经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通知后,拒绝首次抽签的居民,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时间为自搬迁之日起至首次抽签的房源回迁通知次月止。
7.搬迁补助费
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600元。
8.合户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合户的,可以合户,合户后不允许再进行分户。合户后房屋面积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合户所有房屋的市场评估均价给予补偿;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部分,按新安置楼房楼层差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