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省财政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省级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级800元、厅级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