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