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金融对小型微利企业扶持力度。
鼓励支持风险投资机构、民间担保中介机构或协会组织,向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或小额贷款担保。应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拓展小型微利企业融资渠道的措施和优惠政策,支持面向小型微利企业融资贷款试点工作的开展。
3、加大政府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是应建立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创业培训、法律咨询、市场咨询的综合服务机构和部门,建立为小型微利企业创立、运作进行指导和服务的体系;二是对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的机构和项目,辅以贴息贷款、税收减免等财政支持;三是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准入门槛,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经营许可范围,在城市商业地段与集市内提供定期和不定期的专营场地。
4、加强社会保障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辅助力度。
应将小型微利企业从业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推行具有简便易行、操作性强、选择余地大、进入门槛低等特点的社保品种。应处理好小型微利企业就业的灵活性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可从征缴的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社会保障费的方式,使小型微利企业从业者享有社保的权利。
5、加强社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服务力度。
应充分发挥社区功能,立足社区服务,将小型微利企业创立与解决困难群体就业结合起来,通过社区组建类似小型微利企业民间协会的互助式组织,加强经营信息交流与资金互助关系。有条件的社区,还应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经营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