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汇总(3)

规章制度2018-10-10王华老师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其他优惠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以往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

  小型微利企业面临问题

1、存在明显的“脆弱性”。

绝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比起中小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信用成本更高,商业性银行一般都不愿介入此类业务。

2、外部生存环境面临困难和压力。

受到市容整顿、经营场所经常变迁、租金费用上升、行业管理条例限制等因素的干扰,加之多数从业者的文化水平不高、经营能力较弱,以及资金短缺、经营分散与场地缺乏,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空间受到较大程度制约。

3、缺少政府支持和社区服务。

小型微利企业与政府之间缺少经常性联系与沟通,惟一的联系就是税收或登记,即便有自办的协会之类组织,但由于组织不力,多数个体工商户也很难从中得到所需的服务。小型微利企业与所在社区联系也比较松散,难以得到当地社区的服务。

4、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者多数都未办理社会保险,即使办了的也是自己承担全部费用,这成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者的一大后顾之忧。

  小型微利企业解决办法

1、制定面向小型微利企业的就业支持政策。

应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对于创造就业机会,特别是扶助弱势群体就业的作用,制定面向小型微利企业的就业支持政策,如依据雇员人数给予小型微利企业经营者以税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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