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司如下:
月平均=(月初值+月未值)÷2;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贴士: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