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改革2018-07-13三水老师

国务院2月25日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一、政策把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该项优惠措施:

1、优惠期间。“财税〔2015〕34号”文件明确规定,该政策实施期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3、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另外两个条件。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关于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财税〔2015〕34号”文件也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即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即减半征税政策)。

二、税务机关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

1、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今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查账征税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目前,定率征税小微企业办理度年终汇算清缴时,仍然需要对“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进行备案。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让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也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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