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最新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6-20李天扬老师

条例在固化大连市目前群测群防工作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群测群防工作机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加大对群测群防所需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学校、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防震减灾联络员,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工作联络。”“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的指导和培训。”

细化地震应急措施

为保障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协调、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地震应急预案》,条例细化了相关地震应急措施。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根据震情发展,向社会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责成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以及次生灾害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责令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其他地震应急措施。”

另外,条例在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与检查事项。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和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普查建筑物抗震性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是防震减灾工作的核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及项目审批,能够从根本上减轻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为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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