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业经2016年4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
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屋、交通、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并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防震减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干扰、阻碍、破坏防震减灾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