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4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
我市处于我国东部最活跃的郯庐地震带上,地质构造复杂,多年被国家列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制定一部具体规范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依法推进我市防震减灾事业全面发展,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和水平,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分为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三十条。《条例》规定的内容十分丰富,有许多引人瞩目之处:进一步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第九条规定:“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推进海岛地震监测台站建设,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工作机制。第十二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加大对群测群防所需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学校、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防震减灾联络员,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工作联络。”
进一步规范抗震设防要求。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第十五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