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最新解读(3)

规章制度2018-06-18李天扬老师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室内外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全社会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管理。”“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细化地震应急措施

为保障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协调、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地震应急预案》,条例细化了相关地震应急措施。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根据震情发展,向社会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责成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以及次生灾害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责令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其他地震应急措施。”

另外,条例在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与检查事项。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和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