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最新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6-18李一老师

条例在固化大连市目前群测群防工作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群测群防工作机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加大对群测群防所需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学校、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防震减灾联络员,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工作联络。”“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的指导和培训。”

●普查建筑物抗震性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是防震减灾工作的核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及项目审批,能够从根本上减轻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为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并有针对性地加固,对于地震灾害的预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地震、城乡建设、国土房屋、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学校、养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医院、大型商业设施、大型文体场馆、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发现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在地震等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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