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7月28日施行(2)

规章制度2018-06-17王新老师

进一步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第十九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室内外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全社会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同时,《条例》还就进一步明确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体制、落实抗震性能普查与加固管理、细化地震应急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链接:《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立法工作方案

《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被批准列为大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为立法主体,会同市地震局作为草案起草牵头单位。为确保《条例》起草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任务,根据《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兄弟省市防震减灾立法工作的经验,认真总结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多年来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及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办法,集思广义,博采众长,全面推动防震减灾依法行政,使该项立法在促进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组织领导

为使《条例》立法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并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立法任务,市人大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组。立法工作由《条例》起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由付文茂同志担任,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协同配合,保证立法工作按时完成。

1、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

组长: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海冰

副组长:市地震局局长王忠国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金明

成员:市地震局副局长李新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巡视员付文茂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处处长李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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