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信息化】经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自采集之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天,并具备与公安机关相关系统对接的条件。
第十条【应急预案】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港口经营人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系统、网络故障、重大安保活动等特殊情况下船票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置】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在实行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现扰乱水路旅客运输治安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按要求采取配合措施。
第十二条【信息泄露责任】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以下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未严格实名售票或实名查验,致使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开展实名售票、实名查验或未按要求实名售票、实名查验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开展实名售票、实名查验或未按要求实名售票、实名查验,致使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港口经营人违反第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以下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未严格实施实名查验,致使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登船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开展实名查验或未按要求实名查验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