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免费为其补签船票。乘船人要求退票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免费实名制船票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开具,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实名查验】在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配合查验,按要求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船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从事长江干线旅游客运的船舶及码头,由港口经营人在乘船人登船前,或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在船舶开航前,对船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或为其提供运输服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和免费乘船人员的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确保查验信息的一致性。
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七条【信息保密义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实施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人员培训及能力建设】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配备开展实名制工作必要的设施设备;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船票、身份证扫描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等必要设施。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的管理,确保人员培训到位,系统安全运行,设备正常使用。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开展实名售票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