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开展实名查验或未按要求实名查验,允许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登船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前款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涉及其他行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通知其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实名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船票】本规定所称“船票”,包括纸质船票、水路电子船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乘船凭证。
第十八条【有效身份证件】本规定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旅客购票和乘船时必须出示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警官证、公安警官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护照,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户口簿,不满2周岁婴儿的出生证,外国人居留证、外交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海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