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六)在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充气气球等物品进站、乘车;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九)携带活畜(符合规定的导盲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利用轨道交通车站、区间、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规范、整洁。
在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应当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运营里程、运营班次、运营收入、运营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向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公众评价,并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改进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公众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申诉。
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第三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质监、市容市政(城管)、水利(水务)等部门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进行安全检查,开展运营安全综合评估。运营安全综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检查和综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