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新版全文(4)

规章制度2018-06-02王华老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建成线路设置控制保护区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九条地铁、轻轨规划线路的控制保护区范围是:以规划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六十米内;规划有多条线路平行通过地段,经专项研究确定。

地铁、轻轨在建和建成线路的控制保护区范围是: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其中过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地铁、轻轨的特别保护区范围是: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其中过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第二十条有轨电车的控制保护区范围是:

(一)以地面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三十米内;

(二)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其中过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三)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四)通信基站、变电所、车辆基地、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有轨电车的特别保护区范围是:

(一)地面线路轨行区,含轨行区上方供电接触网范围内;

(二)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其中过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通信基站、变电所、车辆基地、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第二十一条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订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管)、水利(水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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