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枝叶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损伤古树名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并按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总价格的二倍处以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总价格的十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进入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或者引进新的用于城市绿化的植物品种,未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疫合格或者论证通过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植物进行城市绿化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建设单位取得该宗土地时每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格+易地绿化地点每平方米绿地建设费用)×所缺城市绿地面积+每年每平方米城市绿地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年限。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