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古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绿化活动。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财政、市政公用、城管执法、交通、水务、文物、环保、房屋、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新优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