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化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河湖水系、自然沟渠、水塘、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等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各县(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