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加大城市绿化科研经费投入,保障城市绿化所需资金及用地,落实城市绿化责任。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水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滩涂、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培育、引进适应本地的优良植物品种,促进城市绿化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捐资、认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化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九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义务监督制度,并对城市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