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点)应当制订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建立门票预约制度,在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景区(点)入口等处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点)应当提前公告,及时疏导,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和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文化、工商、商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安监、公安、城管、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游船等旅游经营者和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和定期复核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定和复核的标准、程序,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鼓励和支持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对其协会会员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行业诚信自律规则,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实行信息动态管理,促进旅游者文明旅游。
第五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网络,在主要交通枢纽站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途径。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负责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及旅游市场监管。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