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武汉市旅游条例全文(9)

规章制度2018-08-19三水老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七日至三十日:

(一)旅游景区(点)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的;

(二)旅游景区(点)强制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导游活动,或者强制旅行社聘请旅游景区专职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旅游景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订或者未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的;

(二)未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或最大承载量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22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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