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紧密联系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着眼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坚持深化改革、依法兴旅,全面推进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守法经营、游客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升政府发展旅游业的统筹能力,促进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结合,提高旅游经营服务水平,推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创新发展理念,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总体格局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战略性产业之一,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时期,日益增长的大众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机遇。同时,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加剧了在旅游资源有限性与旅游开发普遍性之间、旅游资源的不变性与游客需求多变性之间、旅游活动集中性与景点开放经常性之间、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之间以及旅游管理体制滞后与旅游业快速发展之间的诸多矛盾。为此,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要树立科学的旅游观,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一个前提和三个效益的统一,即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弘扬本地文化,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加强政府统筹协调,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
相较于其他行业和产业,旅游业既有自身的独特性,同时还突出体现其综合性。除了旅游部门外,还有其他多个部门的职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旅游资源管理、游客流动、旅游产业运行和促进等方面。面对旅游业综合性与部门管理分割性的矛盾,只有通过政府统筹协调的方式加以解决才是可行之策。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坚持融合发展,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同时,提出了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政策层面的统筹协调。旅游业是以需求为导向的,推动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政策支撑。现实中,旅游部门自身掌握的政策资源有限,而许多政策又与旅游业的发展需要不匹配。因此需要政府在综合协调机制的框架下,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和调整现行的政策和规定。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