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武汉市旅游条例全文(7)

规章制度2018-08-19李天扬老师

第四十一条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四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聘用的旅游从业人员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维护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旅游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旅游应急救援体系,制订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加强对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控和社会突发事件的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十四条对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区域,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四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旅游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旅游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对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旅游经营者设置的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测,使其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第四十六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需要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客运企业和合格的车辆、船舶。

旅游车辆、船舶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不得超过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船员不得超速、超时、疲劳驾驶。

第四十八条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环境容量等要求,综合旅游景区(点)的具体情况,核定旅游景区(点)最大承载量,向社会公示,并在景区开放前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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