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全文最新解读

规章制度2018-07-01李一老师

陕西省十年来首次修订的《陕西省旅游条例》4月1日就要生效了,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新《条例》重点对乡村旅游、旅游购物、户外及网络经营、旅游安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对“驴友”健身探险活动明确规定应提前备案,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组织者将面临最高二万元罚款,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者也将被处以最高二千元罚款。

“驴友”健身探险应备案

一部法规制定得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是关键,新修订的《陕西省旅游条例》在重点解决旅游者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强迫购物,景区门票随意涨价,景区周边商品价格虚高等问题,以及旅游纠纷处理机制、旅游安全和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其中,对俱乐部、车友会、协会和单位等组织旅游活动、“驴友”健身探险等监管空白做了规定,在全国率先将此纳入法规调整范围。

《条例》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它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鼓励扶持地方特色旅游商品

面对旅游资源开发不规范,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滞后,服务品质不高等问题,新修订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突出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扶持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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