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武汉市旅游条例全文(6)

规章制度2018-08-19才子老师

旅游客运企业用于旅游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悬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车辆专用标志。

旅游客运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客运服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及通行条件,为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旅游车辆在本市区域内通行提供便利,允许载客旅游车辆在限制非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通行。

第三十五条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资格。导游人员应当接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和导游服务机构的委派和管理,在核定的服务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执业,并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培训。

导游人员在组织旅游者旅游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旅游行程和服务项目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本市实行导游人员星级管理制度和计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导游和领队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第三十七条本市推行旅游景区(点)专职讲解员制度。旅游景区(点)专职讲解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接受旅游景区(点)委托,在指定服务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

旅游景区(点)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不得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的导游活动,不得强制旅行社聘请旅游景区(点)专职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

第五章权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第三十九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鼓励旅游者自觉抵制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并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合同书面约定的旅游购物场所内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赔;旅行社先行退赔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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