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地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以及区域旅游合作等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措施,促进本地旅游业发展。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形象宣传、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以及重点旅游项目的引导性投入。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智慧旅游发展计划,引导、扶持旅游经营者参与智慧旅游建设,推动实现旅游服务、旅游管理、旅游营销、旅游体验的智能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及区域性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旅游信息、咨询、救助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在机场、车站(旅游集散中心)、码头、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设置旅游信息设施,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点)、交通、气象、餐饮、住宿、医疗急救、游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点)及其他旅游者集中场所推进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无线局域网络覆盖,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旅游服务功能。
第十条旅游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机场、车站、码头、旅游饭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安全旅行和正常使用提供便利;设置中文和外文导向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并为旅游车辆停车提供方便。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管、园林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主要旅游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机场、车站、码头的旅游导向标志。
第十一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点和多语种的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加强城市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境内外宣传,推广大江大湖大武汉的城市旅游形象。
市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海关、边防检查、检验检疫、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境外游客来汉旅游提供停留和出入境便利。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高等院校、企业合作,建立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扶持多语种导游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