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显示,精神、语言暴力(包括辱骂、恐吓、威胁、冷漠等),是家庭暴力常见方式。
在不少人看来,精神暴力并不算暴力,但事实上这类暴力对人的伤害很大。比如恐吓,主要是通过言语形式去贬损、威胁受害人,就常能造成受害人内心自卑、恐惧等精神上的伤害。
多年前被家暴致死的北京姑娘董某,身前试图躲避家暴,被其丈夫威胁“要杀她全家”。不仅如此,董某的父母也遭到骚扰和威胁。临终前,董某对父母的最大担忧就是“你们的日子会不好过”。
此次家庭暴力概念的“扩容”,将直接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为家庭成员划出更明确的红线,。
反家暴法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是指哪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共同生活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寄养、二是同居、三是收养。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这一规定应当明确的是,没有婚姻关系的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同居双方都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
3新的要求
发现家暴必须报告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妇女、老人、小孩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对于不少老人和孩子来说,他们遭受暴力后甚至连自己求助都不可能。
为此,反家暴法特别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有关组织发现家暴现象后,比如居委会、村委会,一方面要去制止,另一方面还要向有关机关报告。”阚珂说:“这一被称为‘强制报告’的义务,是反家暴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主要措施之一。”
由于儿童、老人、残疾人等难以自己举报家庭暴力,强制报告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韩国、加拿大、美国、英国等都建立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老人及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家暴,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说:“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属,都可以向有关的单位进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一些特殊的团体,我们就采取强制报告制度,怎么规定?我们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怎么样?在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