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八大实务问题及亮点解读

规章制度2018-07-20李天扬老师

近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正及各省市相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晚婚假、产假的规定出台不断刷入各网络媒体的头条。而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则似昙花一现,未引较多关注或热议。作为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律,《反家庭暴力法》历时十年的出台一则明确了家庭暴力不只是家事,而是违法犯罪的立法态度;二则反映了家庭对社会适当干预家庭红线外区域的需求和期待;三则填补了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法制的空白,开辟了“家事”立“国法”的又一新篇章。

自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正式实施,下面,笔者将从法律视角带您逐一解读该法亮点。

反家庭暴力法

亮点一: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减轻了受害人举证责任,为立法及司法裁判留下弹性空间

法条依据: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亮点评析:

1、受害人只需证明具有“侵害行为”的存在,举证责任较轻。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而“侵害”是指“侵害行为”、“侵害后果”还是“侵权责任”并不明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则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虽然明确了落脚点为“行为”,但受害人还需证明“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而《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直接定性为“侵害行为”,且摒弃了损害后果的证明要求,契合了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情况复杂的特点,缓解受害人举证难问题。

2、“明确列举+兜底定性”的定义方法增强了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也为立法及司法适用留下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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