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新的措施
告诫书保护令可管“拳头”
家庭暴力多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其间如果有公安、法院等公权机关的规制,常能达到尽快预防恶性结果发生的效果。为此,反家暴法规定了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两项制度。
反家暴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同时,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据介绍,告诫书需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告诫书适合性质,阚珂提醒说,告诫书是一个行政指导文件,不是行政处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阚珂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要求加害人不能再实施暴力;要求加害人不能再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更严重的情况可责令加害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在这些基础上,如果还有问题,可对加害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李明舜看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暴法最大的亮点之一。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法院必须受理,一般情况下法院要在72小时内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作出。
对于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以法院裁定形式作出的,对于违反该保护令的犯罪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规定来处理。”阚珂认为,这一规定很好地把反家暴法和刑法衔接了起来。
《工人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已经试行了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且效果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各地的法院共签发了约200份人身保护令。其中仅有4例被违反。江苏省2013年7月试点公安告诫书制度以来至底,南京市共发出告诫书438份,均未发生再次施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