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规章制度2018-07-20李天扬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修订是在社会各界多年的关注和呼吁下进行的,现就其中大家关注较多的问题作初步的解读。

反家庭暴力法

一、家暴的主体和客体不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且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处理。因此同居的人或已解除婚姻关系但仍共同生活的人受侵害时也可以依照本法得到相应的保护。

相关条文:第2条、条37条

二、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也属家庭暴力。一般人认为只有殴打、残害身体的侵害才属于暴力行为,但其实精神上的侵害使受害人承受的痛苦并不比身体受伤少。

相关条文:第2条

三、加害人的工作单位具有反家庭暴力的义务,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包括加害人所在单位在内的各种机构进行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加害人所在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相关条文:第11条、第13条

四、本法也关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教育不当,家长还可能负法律责任。认为孩子“不打不成器”,“打孩子是自己的家务事”的观念可以休矣。

相关条文:第12条

五、告诫书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或精神侵害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可以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受害人。告诫书还可以作为“既往家暴”或”家暴威胁“的初步证据,为法官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依据。

相关条文:第16条、第20条、第23条、第27条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国内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暴法给予它相当的重视,用了一整章节十条法条予以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将事后惩罚加害人转为事先保护受害人,有效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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