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完善体制机制,有效治理突出治安问题,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五)跟踪督办重大案件,积极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妥善处置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综治委的总体部署,协助主要负责同志、支持分管负责同志抓好措施落实,统筹谋划、指导推动分管部门、行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指导、推动和监督分管部门、行业依照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执行法律政策;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分管部门、行业中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认真组织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抓好落实,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蔓延,跟踪督办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组织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四)指导、推动分管部门、行业落实责任、创新举措、破解难题、争先创优;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根据本地社会治安状况,研究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措施,供党委、政府决策;
(二)对一个时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督促实施;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通报社会治安形势,指导、协调、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
(五)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考核、责任督导,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六)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落实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