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的安排部署,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结合自身业务,认真抓好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主动承担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执行关系民生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防止决策不当或者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偏差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四)深入开展平安单位、平安行业创建活动,加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及主管领域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加强干部职工法治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对干部职工及服务管理对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
(六)严格执行综治委工作制度,认真完成综治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事项,及时向综治委报送重大问题信息并提出解决建议;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切实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及时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工作举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
(三)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对重大工作事项及时作出正确决策,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主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督办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指挥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党政分管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党委、政府总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形势研判和统筹谋划,积极主动提出工作意见;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三)创新思路举措,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等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