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
第六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保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投入,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注意向基层倾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时分析研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形势,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确保公众安全感达到90%以上,力争不发生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件、邪教类案事件、极端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刑事治安案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执法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五)对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领导、组织并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