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要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1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用以证明事故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1至6项为必备申报材料,7至14项分别为特殊情况下发生工伤或视同工伤事故申报时应当提交的附加材料,以上所有材料尺寸均要求以A4纸大小为准。
办理流程
1.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2.审核
3.窗口办结反馈
办理地点
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二楼大厅12-15号窗口
办理时间及费用
时间: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