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同时满足是该款成立的前提条件,还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劳动过程中)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指的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如某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9点~12点、14点到18点(中间为午休时间),但职工提前在8点半到岗,或下班后完成收尾工作延至18点半才离开等,均可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
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期间工作的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该款成立条件与款一相同,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但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即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比如保险君加班完成项目期间根据分工安排美编作图,由于不符合要求图片一改再改,美编忍无可忍懒得再忍,路见不平一声吼不该出手也出手,那么保险君是可以申报工伤的。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包括因工出差、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且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的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