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鉴定过程中,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限内。
企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待遇申请
企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结论;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证明。
申请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提供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及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此外,有下列三种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被供养人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认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鉴定结论次月起,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相应调整。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致伤残,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经查属实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待遇享受
参加工伤保险应享受的待遇有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及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